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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湘潭市人民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湘潭**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20日,湘潭**民法院作出(2014)潭中行辖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原告王**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2014)第40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公开职责。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无诉讼必要为由自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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