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5月9日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不服教育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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