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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哲桥镇泉塘边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耒阳市哲桥镇泉塘边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行不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已超过行政诉讼法定期限,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判决耒阳市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耒阳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12月6日向原耒阳县集贤公社五星大队泉塘边生产队颁发耒山证字NO0012627号山权所有证。耒阳市哲桥镇泉塘边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认为该权证填写的部分内容错误,要求撤销该证。耒山证字NO0012627号山林权所有证的颁发时间迄今已逾30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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