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林诉被告韶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吴*向林在开庭审理时拒绝宣读行政起诉状,同时亦拒绝审判人员代为宣读行政起诉状,表明原告没有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应视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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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向林诉被告韶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原告吴*向林诉被告韶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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