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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诉桃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退休金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2012年4月16日,本院收到彭**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桃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退休金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桃源县人民政府对其退休生活费及退休补贴依法作出处理,并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开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彭**诉桃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退休金法定职责一案,曾于2011年7月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该案,审理中,彭**以与桃源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常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准许彭**撤回起诉。彭**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起诉桃源县人民政府,系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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