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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桃源**源局、中国工**限公司桃源支行土地抵押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行初字第40号驳回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于2010年6月21日知道被上诉人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后,于2013年8月21日以被上诉人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向桃**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起诉超过提起行政诉讼2年的诉权有效期,桃**民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熊**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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