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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昌茂与桃源县民政局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官昌茂不服桃源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一案,不服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桃**政局于2005年12月26日为上诉人官昌茂、向*颁发了结婚证,此日,官昌茂就已经知道桃**政局为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的内容。2011年4月20日,官昌茂才提起行政诉讼,己经超过了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故上诉人官昌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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