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某因不服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曾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分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