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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某因不服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曾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分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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