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3)永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张**,被上诉人永兴县便江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黄**,被上诉人永兴县便江镇康绪村麻冲组组长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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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