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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王*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韩*上诉人某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人王*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欧*、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钟*,被上诉人某深宜**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某,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土地登记的原因行为即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服土地登记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原因行为即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行政争议只是表象,实质争议是民事争议。原审法院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审查认定,从而认定上诉人某县国土资源局、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批准该转让行为违法和颁证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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