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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宜章县城关镇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诉宜章县公安局户口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章县城关镇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诉宜章县公安局户口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因宜章县城关镇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0)宜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02年3月11日,而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10年7月,已超过5年的最长期限。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向本院提出其逾期起诉的正当理由。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宜章县城关镇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宜章县城关镇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上诉人诉称

宜章县城关镇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错误,上诉人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宜章县公安局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户口迁移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3月。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宜章县城关镇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不知道被上诉人宜章县公安局为第三人李**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其应当在被上诉人宜章县公安局办理李**户口迁移手续之日起5年内起诉。而上诉人宜章县城关镇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于2010年7月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裁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驳回宜章县曹排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正确。上诉人提出“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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