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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因诉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诉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0)桂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谭**上诉称:上诉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他人侵害,向桂阳县公安局报案,但桂阳县公安局不作任何处理,且在《关于谭**长期上访问题的答复》中造谣中伤上诉人。故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桂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但是原审法院却不予受理。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行政裁定,并判令桂阳县公安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0)桂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审起诉人谭**请求撤销《关于谭**长期上访问题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桂阳县公安局1988年12月作出的《关于谭**长期上访问题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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