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王**因被上诉人宜章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案件描述

上诉人王**因被上诉人宜章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0)苏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王**起诉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本案中,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作出宜政函(2010)19号批复,只是履行法定程序,并不是实际执行的机关,实际进行强制拆除的是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而根据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政办发(2009)35号文件,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性质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隶属县城管局直接管理,其执法权限由宜章县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故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原审法院在2010年11月17日书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承担。

上诉人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宜章县人民政府应是本案适格主体,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其内设机构,对牛**、牛甲兵的建筑物强制拆除是以宜章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在拆除过程中造成上诉人王**的伤害,应由宜章县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宜章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审查明以下事实: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宜政办发[2009]3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认为,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城市建设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职权重复,多头执法和职权交叉形成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查处城区乱搭乱建、不批自建等违法行为,宣布成立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该单位性质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隶属宜**管局直接管理。经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及《通知》的规定,宜**设局、宜章县城乡规划局、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宜**产局、宜**防办将相关对城区乱搭乱建,不批自建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均委托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行使。2010年3月1日,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经调查取证,实地踏勘,对位于宜章县城关镇长冲村7组牛甲兵的违法建筑下达了宜执停字(2010)第033号停工通知书,3月3日,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对仍未自行拆除的牛甲兵违法建筑下达了宜执拆字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牛甲兵仍拒绝自行拆除。2010年3月3日,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向宜章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宜执(2010)6号《关于依法拆除牛甲兵违法建筑的请示》,请求对牛甲兵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宜章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4日作出宜政函(2010)19号《关于同意依法拆除牛光明、牛甲兵违法建筑的批复》,同意对牛光明、牛甲兵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2010年3月4日下午,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组织对牛甲兵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根据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政办发(2009)35号文件,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性质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隶属宜**管局直接管理,其执法权限由宜章**源局、宜章**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行使。宜章县人民政府对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要求拆除牛光明、牛甲兵违法建筑物的请示作出宜政函(2010)19号批复,只是履行法定程序,实际进行强制拆除的是具有综合执法职能的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因此宜章县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