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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临武县**民委员会第7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临武县人民政府山林行政确权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武县**民委员会第7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因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临武县**民委员会第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葛山村第1村民小组)山林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与原审第三人葛山村第1村民小组因山林权属发生争议,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于2009年11月6日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临武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31日以“临政林决字(2009)第08号”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地确权给了葛山村第1村民小组。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郴政行复决字第(201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临武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复议决定书系邮递送达,邮递日戳为2010年7月10日,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签收时间为2010年7月11日18时08分,签收人名为郭**。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收到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按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的内容:“申请人、第三人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临武县人民政府时任县长递交书面报告,要求撤销临武县人民政府临政林决字(2009)第08号处理决定书。在递交书面报告没有得到解决后,于2010年8月13日才向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月有余后才提起诉讼,又没有正当理由,显然已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限,临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临武县**民委员会第7村民小组要求撤销临武县人民政府“临政林决字(2009)第08号”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郴州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明确告知了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超出法定期限17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临武县人民政府临政林决字(2009)第08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政府山林纠纷处理决定书”早已于上诉人收到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期限届满后的2010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故葛山村第7村民小组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裁定驳回起诉。原审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正确,却未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起诉,而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显属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临武县**民委员会第7村民小组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100元,由上诉人临**民委员会第7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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