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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因诉被上诉人郴州市**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

案件描述

上诉人唐**因诉被上诉人郴州市**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上诉人被侵权事项均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和最**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又撤回上诉的,应制作行政赔偿裁定书。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上诉人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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