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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廖**因诉资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因诉资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2月25日上诉人廖**以其已与原审第三人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上诉人廖**与原审第三人黄**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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