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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6日作出的(2010)嘉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上诉称: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利用职权取消上诉人的离休待遇,上诉人多次要求其恢复,但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直不予恢复。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故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判决其为上诉人恢复离休待遇,但是原审法院却不予受理。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0)嘉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审起诉人李**请求判决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全面恢复离休待遇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诉称于2010年8月20日向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为上诉人全面恢复离休待遇,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上诉人李**在原审起诉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8月20日向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过书面申请的事实,因此本院无法确认上诉人李**的起诉是否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外,上诉人李**在原审行政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上诉人全面恢复离休待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法理,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事项应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上诉人李**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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