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诉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雷*未在法定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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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原告徐*诉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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