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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理家坪乡理家坪村第与双牌县理家坪乡理家坪村第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双牌县理家坪乡理家坪村第1、2、3、4、5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理家坪村第1、2、3、4、5组)因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双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2月11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本院于2015年4月7日收到上诉案卷后,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陈*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上诉人理家坪村第1、2、3、4、5组称,上诉人在七年后起诉确有正当理由,双牌县人民政府和永州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并未依法送达上诉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不在上诉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有待案件受理后才能查明,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主动进行释*。故双牌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请求依法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并指令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理家坪村第1、2、3、4、5组因与理家坪村第8、9、10、18组争执许家岭山场土地权属,于2006年10月15日申请双牌县人民政府处理。双牌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双政法地争重决字(2007)第7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理家坪村第8、9、10、18组不服双牌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永政复决字(2008)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以挂号信函形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从2008年6月17日至2015年1月26日双牌县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理家坪村第1、2、3、4、5组起诉状之前这一期间,各方当事人并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起诉正确。上诉人理家坪村第1、2、3、4、5组在收到双牌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未申请复议,且在收到永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视为主动放弃诉权,且上诉人无相反证据证明未收到相关处理决定。是否受理起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程序性审查行为,其举证责任既不在双牌县人民政府亦不在永州市人民政府。综上所述,原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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