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湖南**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有误。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将本院(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第2页第14行“黄**、”删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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