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有误。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将本院(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第2页第14行“黄**、”删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杨**与宁远县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永州市**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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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邓**因不服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行政复议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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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王**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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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道县寿雁镇白石寨村第9村民小组因不服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仁湾村第11、12、13组因不服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