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零陵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中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2015)零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6日,原审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张*中的起诉内容系企业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劳资纠纷,且其诉讼请求所要求废止和执行的文件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起诉人张*中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张*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不按上级的政策规定处理改革中的问题,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诉的《会议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人民法院受案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受理本案;2、依法撤销被诉《会议纪要》中关于“95628划线”的错误决定,确定上诉人的行政内退退休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本案中,被诉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性规范文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张**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是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张**上诉提出“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理由,经查,被诉的《会议纪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张**上诉提出“依法撤销被诉《会议纪要》中关于‘95628’划线的错误决定,确定上诉人的行政内退退休资格”的理由,经查,本案处理的是程序问题,而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是实体处理问题,依法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