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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兰家坪村六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兰家坪村六组与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兰家坪村六组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处理涉案林地确权发证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国家**业部《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故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涉案林地确权发证纠纷的法定权限,现原告以被告同意处理涉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兰家坪村六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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