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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家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5日本院收到文家虎的起诉状,起诉人文家虎称,2013年4月26日文家虎与洪江市**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德坤**公司在白泥厂区的废钒渣买卖协议》,约定洪江市**有限公司将其冶炼产生的废钒渣卖与文家虎。现被告于2014年8月4日在文家虎的运输场地发布本案所涉通告,禁止进行废钒渣运输。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依法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因此,请求:1、确认被告发布的洪政函(2014)76号通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洪政函(2014)76号通告;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通告内容只涉及到湖南**煤矿和洪江市**有限公司两家,起诉人文家虎与通告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行政相对人。该通告是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本案没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文家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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