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1)宁法行执字第17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郑**、黄**在2011年9月2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2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行执字第17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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