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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易*与溆浦县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易**、易*因与被上诉人溆浦县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以溆政处撤字(2013)2号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溆政处撤字(2014)1号《关于撤销溆政处撤字(2013)2号的决定》,现上诉人易**、易**、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易**、易*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易**、易**、易*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方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溆浦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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