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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唐**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因提起诉讼而造成的损失6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起诉人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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