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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火马冲镇郑家坪村2组与辰溪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辰溪县火马冲镇郑家坪村2组因不服被告辰溪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及要求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向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辰溪县火马冲镇郑家坪村2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辰溪县火马冲镇郑家坪村2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辰溪县火马冲镇郑家坪村2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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