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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源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拍卖成交确认书第8条规定本次拍卖成交价不包括地上私产(交警队私产除外),但拍卖地块涉及到上诉人所有的合法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上诉人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成交地包括了上诉人所有的房屋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上诉人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错误。依据《最**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综上,请求撤销(2014)怀鹤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本案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规定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中与竞得人怀化琼**有限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并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签署确认书的行为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上诉人就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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