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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孝良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向孝良向本院起诉称:因溆浦县人民政府和溆浦县低庄镇人民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要求向孝良履行义务,非法长期剥夺向孝良的合法权益,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判决溆浦县人民政府和溆浦县低庄镇人民政府赔偿向孝良一切经济损失11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孝良的请求事项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其经济损失1120万元,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对于向孝良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向孝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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