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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向少秀与中方县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向少秀因与中方县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林*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林地的所有权应属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所在的组集体经济组织,现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诉争的是涉案林地的使用权,但因上诉人向少秀与原审第三人向阳春属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林地所有权只能属于组集体,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故实质上本案也涉及林地所有权之争。因此本案遗漏了应作为诉讼主体的两个组集体。同时,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向少秀作为已故的向圣财的女儿,是哪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圣财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需要参加诉讼等事实。因此,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林*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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