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溆浦**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行初字第3号行政赔偿判决及本院(2011)怀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