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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溆浦**理局行政赔偿纠纷立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溆浦**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行初字第3号行政赔偿判决及本院(2011)怀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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