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姚**的起诉状,其请求撤销对其按照科员职级办理退休工资待遇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判决由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和湖南省**县人事局赔偿其因未能按照正科职级享受正常退休工资待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0余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姚**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公务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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