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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王**与洪江市人民政府侵犯漂流经营权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王**与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侵犯漂流经营权及行政赔偿一案,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怀洪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杨**、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诉人释明本案相关情况,上诉人杨**、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王**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杨**、王**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怀洪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杨**、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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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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