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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怀中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听证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3)怀中行监字第8号行政裁定,对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怀中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和会同县人民法院(2011)会行初字第13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二审上诉人赵**和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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