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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洪江市硖洲乡下坪村九组、十九组与被申请人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硖洲乡下坪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洪江市硖洲乡下坪村九组、十九组因与被申请人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硖洲乡下坪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怀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审查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4年4月30日向再审申请人洪江市硖洲乡下坪村九组、十九组发出听证询问传票,要求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5月6日上午九时到本院第四审判庭参加公开听证。洪江市硖洲乡下坪村九组、十九组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听证,仅委托洪江**坪村委会提交公安机关提供的“年满18岁以上人口花名册”,以及附有村民签名、拒绝签名人数的“自愿服从(2011)怀中行终第20号行政裁定,不再提出重审”的书面材料。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洪江市硖洲乡下坪村九组、十九组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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