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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向少秀与中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向少秀与被上诉人中方县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怀鹤林*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潘**、向少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光、上诉人向少秀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中方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洪建军、荆**,原审第三人向阳春的委托代理人向茶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向少秀在一审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请求依法撤销中方县人民政府中政决(2013)4号《关于中方镇岩头园村湾里组村民向阳春与潘**、向少秀在帽子坡林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法判决中方镇岩头园村湾里组村民潘**、向少秀在帽子坡林地享有三分之二的使用权。一审法院在(2013)怀鹤林*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中,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作出了维持中方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中政决(2013)4号处理决定的判决,而对原审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未作认定和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应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林*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怀鹤林*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潘**、向少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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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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