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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怀化市**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怀鹤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协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17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现上诉人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张**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怀鹤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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