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不服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钟**自愿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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