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湖南靖州**责任公司因违法查封保全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未予答复,2014年1月9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已经和解。赔偿请求人湖南靖州**责任公司以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湖南靖州**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损害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赔偿请求人湖南靖州**责任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