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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因不服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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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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