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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予受理

审理经过

张**向本院起诉称,洪江市人民政府在托口镇修电站以来,多次调整补偿标准,很多方面仍不合理,其被征果树的补偿款没有领取,其到施工现场反映情况,但果树还是被挖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赔偿合理,以法和算为标准,一次性补偿合理或者签订合同;二、照常举行村干部选举;三、工程有安全隐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小平起诉洪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但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且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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