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晃**水务局申请执行(2011)晃法行执字第82号行政裁定书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新晃**水务局的申请,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1)晃法行执字第8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新晃**水务局于2011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姚**作出的湘晃水政监责字【2011】第31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姚**在裁定送达后立即停止在兴隆镇长乐坪村自塘溪河道范围内建房的施工作业。行政裁定书送达后,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进行了现场勘验,被执行人姚**已停止建房。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1)晃法行执字第8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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