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怀化**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以(2009)怀中行辖字第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行政协调,原、被告就修建沅**滩电站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了协调协议,原告据此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