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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谢**与罗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谢**因诉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和原审第三人陈*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云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颁发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合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陈**、谢**是以原审第三人陈*在其持有的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上建设围墙,及被申请人在划分地块使用权时未划出合理的公用通道,损害其正常通行权利为由,起诉请求确认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原审第三人陈*通过公开拍卖取得的,该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和权属来源等在拍卖时已进行公示。被申请人根据原审第三人陈*的申请及提供的资产处置通知书、拍卖资料、成交确认书、纳税申请表、身份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定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审批表、罗定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材料,经调查审核后才核发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土地登记行为合法。另外,该土地登记行为只是对涉案土地权属归属的登记确认,并未增设其他权利。而且,陈**、谢**对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并未提出权属争议,因此,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没有侵犯陈**、谢**的权益。原审第三人陈*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围墙属于其个人行为,与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没有关联。至于申请人在划分地块使用权时,应否划出合理公用通道的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被诉登记行为的审核范围。本案原审判决驳回陈**、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陈**、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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