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湛**饪协会与湛**政局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诉**饪协会因与被申诉人湛江市民政局法人变更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1)湛中法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粤检行抗字(2014)4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姚**出庭履行职务。申诉**饪协会法定代表人吴**、被申诉人湛江市民政局委托代理人李**、邓**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湛江**业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25日,一审原告湛**饪协会向湛江**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湛**饪协会是由吴**自筹3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经批准成立,领取了湛**饪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立湛**饪协会章程。一审被告湛**政局于2007年10月12日对第三人湛江**业协会法人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不按事实、不按法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撤销该变更登记。

一审被告辩称

一审被告湛江市民政局答辩称,我局作出的登记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请求,维持我局的登记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

赤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湛**饪协会是由吴**自筹3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组织筹办建立起来的。2004年3月26日经批准成立,领取了湛**饪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立湛**饪协会章程。该《章程》设有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等八个方面的内容。2006年2月,中**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年3月《广**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同年4月广东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贯彻中**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会员应达到50家以上,且只吸收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整改。湛**政局于2007年5月24日向湛**饪协会发出《关于要求限期整改的通知》,同时核实湛**饪协会登记资料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吴**,单位会员仅12人,而个人会员有102个,不符合上述《决定》、《条例》和《意见》的规定。据此,湛**饪协会已不符合行业协会条件。2007年9月19日,原“湛**饪协会”召开整改换届会议,修改章程,选举梁*为会长,并于会后向湛**政局报送整改材料及登记申请材料。湛**政局经审核,认为符合上述《决定》、《条例》和《意见》的规定,2007年l0月12日给予办理重新登记,登记名称为“湛江**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梁*,并予以公告,且声明原“湛**饪协会”公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作废。湛**饪协会不服,于2007年12月25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湛**政局作出“湛江**业协会”的变更登记行为。

另查明,原“湛**饪协会”的会长是吴**,副会长有吴*、刘*、周*等多名。2007年9月19日,原“湛**饪协会”召开整改换届会议,修改章程,选举梁*为“湛江**业协会”会长,吴*、刘*当选为该行业协会的副会长。

一审法院认为

赤**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业协会条例》第10条、第15条的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50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第三人“湛江**业协会”的产生是由原“湛**饪协会”变更登记成立的,根据中**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广东省人民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的规定,需要50家以上企业会员才能成立行业协会。而根据湛江**业协会提供给湛江市民政局的登记资料说明,除了梁*未曾在湛**饪协会名下担任过职务外,湛江**业协会当选的副会长都是原湛**饪协会名下的副会长理事或者会员。很明显,由湛**饪协会变更为湛江**业协会的换届选举,湛**饪协会应该是知情的。虽然原来的会长吴**不参加换届整改会议,而且没有书面材料向管理登记机关报告申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湛**饪协会请求撤销湛江市民政局2007年10月12日的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无理,不予支持。根据《决定》、《条例》和《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湛江**业协会的成立是符合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的,因此,湛江**业协会的成立是合法的。据此,湛江市民政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理,应予维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赤**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08)赤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湛江市民政局2007年10月12日作出对湛江**业协会的登记行政行为。

二审上诉人诉称

湛**饪协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湛**政局及第三人用非法手段伪造文件达到侵权目的,故意歪曲《广**业协会条例》等文件精神,湛**饪协会不属于整改范围,湛江**业协会没有主体资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湛**政局给湛江**业协会的登记行为,恢复湛**饪协会的法人资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湛**政局、湛江**业协会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查明

湛江**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湛江**民法院二审认为:2006年3月1日实施《广**业协会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五条规定:“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省委、广**政厅文件《关于贯彻中**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根据《决定》的精神和《条例》要求,在《决定》和《条例》出台前已登记成立且不符合《决定》和《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登记工作。”第八条规定:“全面启动新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会员组成,应达到50家以上;只吸收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本案中,湛**饪协会登记资料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吴**,单位会员12个,个人会员102个。湛**饪协会的上述成员不符合广**委、省政府的《决定》、《条例》和《意见》精神,即:会员组成应达到50家以上,只吸收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的规定。湛**政局于2007年5月24日,向湛**饪协会发出《关于要求限期整改的通知》,当时原会长吴**未参加换届整改会议。但有部分原属湛**饪协会的理事或会员参加了换届选举会议。根据第三人向湛**政局提供登记资料显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未曾在烹饪协会名下担任过职务,但湛江**业协会的成立,在行业协会当选的副会长中,都曾在湛**饪协会中担任过副会长理事或会员,应推定由原湛**饪协会变更为第三人的换届选举活动,湛**饪协会应该知情。原会长吴**虽然不参加换届整改会议,也没有签字,换届选举活动人员的数额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原湛**饪协会的单位会员只有12个,个人会员有102个,不符合会员组成应达到50家以上,只吸收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的规定。因此,湛**政局向湛江**业协会作出的登记行政行为符合上述《决定》、《条例》和《意见》的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湛江市民政局向第三人湛江**业协会作出的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湛**饪协会的上述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湛江**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1)湛中法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查明:2007年9月19日,第三人湛江**业协会向湛**政局提交《湛**饪协会整改情况的报告》、《申请书》,上述材料以湛**饪协会名义撰写,加盖“湛江**业协会”印章,《申请书》上签有“法定代表人:梁*”字样。2007年9月20日,第三人湛江**业协会向湛**政局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申请变更事项包括团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地址,其中名称由“湛**饪协会”变更为“湛江**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吴**变更为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中法定代表人签章为“梁*”,加盖的社团印章为“湛江**业协会”。2007年10月15日,湛江市公安局给第三人湛江**业协会出具了刻章许可证。湛**饪协会领取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湛**饪协会“代码:76060967-9”,“法定代表人:吴**”,“业务主管单位:湛江市经济贸易局”。

湛**饪协会2007年10月12日起诉后,赤**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以(2008)赤法行初字第2号裁定书驳回其起诉。湛**饪协会不服,向湛江**民法院提出上诉,湛江**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湛**饪协会仍不服,于2010年向湛江**民法院申请再审。湛江**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撤销上述裁定,指令赤**民法院继续审理。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本案湛**饪协会起诉撤销湛**政局作出的“湛江**业协会”的变更登记,审查的对象应为湛**政局作出该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经审查,本案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的申请变更登记要求。首先,湛**饪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规定,社会团体变更时应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本案没有证据材料显示湛**饪协会变更为湛江**业协会时得到了其业务主管单位湛江市经济贸易局的审查同意。其次,广东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要求: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变更会议纪要及《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本案《申请书》形成于2007年9月19日,《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形成于2007年9月20日,湛**政局于2007年l0月12日同意变更登记。上述材料均由“梁*”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湛江**业协会”印章,而直至2007年l0月15日,湛江市公安局才向湛江**业协会出具了刻章许可证。湛江**业协会在未依法核准登记、未取得法人资格和刻章许可的情况下,即作为申请变更主体,使用行政章,明显不符合申请变更的条件。再次,涉案变更登记将“湛**饪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吴**变更为“湛江**业协会”的梁*,但申请变更材料中没有吴**的签名,没有加盖湛**饪协会的印章,也没有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的离任审计报告,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吴**没有参加换届整改会议,湛江**业协会换届选举活动人员的数额在程序上存有瑕疵,因此,本案证据无法推定吴**知晓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案申请变更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湛**政局受理该申请并做出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违法,作出的变更登记应为无效。湛**饪协会的组成是否合法,并不是判断湛**政局的变更登记行为合法性的依据,终审判决以湛**饪协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为由,认为湛**政局的变更登记行为合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饪协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表示同意。湛**饪协会法定代表人吴**补充认为,湛江**业协会的登记表中没有我的签名,也没有湛**饪协会的盖章,梁*伪造湛江**业协会的印章,湛江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是违法的;湛**饪协会是由厨师组成的非经济组织,不是行业协会。

被申诉人湛**政局答辩称:1、湛**政局对湛江**业协会的登记属于整改后的依法重新登记行为,并非通常的变更登记行为。根据《广**业协会条例》(下称《条例》)和广**委省政府、广**政厅的相关决定要求,不符合规定的行业协会均要限期进行整改并重新登记。因此,湛**政局要求辖区内的所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业组织进行整改并重新登记。由于湛**饪协会的会员构成等方面不符合规定,属于被要求限期整改并重新登记的行业协会,该协会经整改后向湛**政局申请了重新登记。因此,湛**政局对湛江**业协会的登记属于行业协会整改后的依法重新登记行为,不属于《条例》十五条规定的变更登记。2、广**业协会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登记事项不存在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和广**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广**业协会实行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因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湛**饪协会变更为湛江**业协会未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湛江市经济贸易局的审查同意不符合规定的抗诉意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湛**政局对湛江**业协会的重新登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本次行业协会整改是全省统一部署的政府行为,广**政厅专门制定了《关于全省行业协会整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业协会整改后重新登记须提供的材料如下:(一)重新登记申请书和整改工作报告;(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三)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五)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六)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七)会员名册;(八)办公住所证明;(九)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湛江**业协会中请重新登记时提交了(一)至(八)项的资料,第(九)项资料由于申诉人拒绝交出,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湛江**业协会对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湛**政局对以上资料审核后认为该协会已经基本符合重新登记的条件,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依法对其进行重新登记。因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湛**政局对湛江**业协会的登记的材料不符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的要求,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4、湛江**业协会换届选举活动人员的数额、程序符合章程规定,不存在瑕疵。湛**饪协会本次换届选举等活动均根据《湛**饪协会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举行,2/3的理事参加了理事会,达成了理事会意见,2/3以上的会员参加了会员大会,所有通过的决议也符合了章程规定的人数,而且此前也多次通知吴**参加会议,但其拒绝参加,同时,该章程并没有规定必须会长参加才能举行会员大会,因此,认为吴**不参加会议,所以会议的人数程序存在瑕疵的说法没有依据。5、湛江**业协会由依法选出的新会长梁*签名申请重新登记并无不当。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由原法人代表签名办理重新登记的有关事宜,吴**个人依法已无资格参加湛江**业协会。该协会依照章程选举了梁*为新一届的会长,理所当然应由新会长签名申请重新登记。因此,湛江**业协会由依法选出的新会长梁*签名申请重新登记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粤检行抗(2014)4号《行政抗诉书》认为湛**政局对湛江**业协会的登记为变更登记,材料不符合规定,程序违法,做出的变更登记为无效登记是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不足,请依法驳回。

对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异议。湛江市民政局补充说明,对抗诉书提出加盖“湛江**业协会”印章的《申请书》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形成于湛江市公安局出具刻章许可证之前的问题,《申请书》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上的印章并不是当时报批时加盖的,而是之后为了存档加盖的。

申诉**饪协会提交了七份证据,1、公证书(2011)1702号,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霞山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主要说明根据公安局查实的烹饪行业协会的章在2007年10月前是不存在的,这个组织机构也是不存在的,公安局认定这个章在这之前使用是非法的。2、公证书(2011)4961号,湛**饪协会2007年9月22日致湛江市民政局的《郑重声明》,主要说明我方没有提出过修改章程和更名为烹饪行业协会,而且换届会议已经在2007年7月15日召开了,还是我当会长,梁*不是我会会员。3、公证书(2014)007584号,湛**饪协会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成立的资料,证明我方某是合法的。4、公证书(2014)007750号,湛**饪协会2007年10月14日呈湛江市民政局的《郑重声明》等,证明民政局审批烹饪行业协会是违法的。5、公证号(2014)006649,湛**饪协会2011年5月19日的质证意见及湛江**业协会办理变更登记的系列表格,证明烹饪行业协会非法刻章。6、公证书(2014)007583号,湛**饪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报告和报案材料,证明我方在召开换届会议以后发现烹饪行业协会违法,并报案。7、三张光盘,证明我方的有关活动,其中2007年7月15日的换届活动有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参加,还向民政局备案。

被申诉人湛江市民政局质证认为:1、证据1是湛江霞**安大队出具的证明,刻章不属于霞山治安大队的工作范围。2、证据2对证据事项没有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其召开会员大会没有民政局的确认,只有经贸局的参与,而且在大会前我方已经向其发了通知,因其资格不适要求其停止一切活动。3、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都确认。4、对证据4内容有异议,我方是要求对方提交相关会员资格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才召开会议,但是对方在没有提交的情况下召开了大会,所以召开大会的行为是违法的。5、对证据5除了质证意见外,对其他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材料都是烹饪行业协会向民政局申请的表格,对其内容确认,但对对方的证明目的不确认。6、对证据6会员大会没有经过民政局的同意,不确认其大会决议的合法性。7,对证据7无法确认光盘的内容。

对申诉**饪协会提交的证据1、4、6、7,由于被申诉人**业协会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3、证据5除了质证意见外,被申诉人**业协会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有关湛**饪协会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成立的资料,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有关烹饪行业协会向民政局申请的表格等,检察机关已经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再审确认如下事实:

本院对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湛**饪协会2007年10月12日起诉后,赤**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以(2008)赤法行初字第2号裁定书驳回其起诉。湛**饪协会不服,向湛江**民法院提出上诉,湛江**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湛**饪协会仍不服,于2010年向湛江**民法院申请再审。湛江**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撤销上述裁定,指令赤**民法院继续审理。

2007年9月19日,第三人湛江**业协会向湛**政局提交《湛江市烹饪协会整改情况的报告》、《申请书》,上述材料以湛江市烹饪协会名义撰写,加盖“湛江**业协会”印章,《申请书》上签有“法定代表人:梁*”字样。2007年9月20日,第三人湛江**业协会向湛**政局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申请变更事项包括团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地址,其中名称由“湛江市烹饪协会”变更为“湛江**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吴**变更为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中法定代表人签章为“梁*”,加盖的社团印章为“湛江**业协会”。2007年10月15日,湛江市公安局给第三人湛江**业协会出具了刻章许可证。

湛**饪协会领取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湛**饪协会“代码:76060967-9”,“法定代表人:吴**”,“业务主管单位:湛江市经济贸易局”。湛**饪协会2007年9月22日致湛江市民政局的《郑重声明》,载明湛**饪协会没有提出过修改章程和更名、变更法人名称及法人代表。

又查明,《湛江市烹饪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建立行业人才库,开展酒店餐饮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组织实施烹饪技艺竞赛及美食节活动;(二)开展学术研讨,组织评定餐饮名店、名厨……(三)开展行业职业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培养及创办烹饪专业学校教育,大力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四)开展行业人才交流和劳务输出……。”

广**政厅粤民民(2006)49号《关于全省行业协会整改的指导意见》:“五、重新登记须提供的材料(一)重新登记申请书和整改工作报告;(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三)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五)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六)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七)会员名册;(八)办公住所证明;(九)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湛江市烹饪协会向**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湛江**业协会2007年9月20日向湛**政局提交的名称变更申请书复印件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湛**饪协会是由吴**自筹3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于2004年3月26日经批准成立,领取了湛**饪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吴**为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12个,个人会员102个。根据《湛**饪协会章程》第六条的规定,该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了开展酒店餐饮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经营、开展行业职业技术培训、开展行业人才交流和劳务输出等内容,由此可见,该协会具有行业协会的性质。

《广**业协会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落实该条例的实施,中**省委、广**政厅作出了《关于贯彻中**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根据《决定》的精神和《条例》要求,在《决定》和《条例》出台前已登记成立且不符合《决定》和《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登记工作。”第八条规定:“全面启动新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会员组成,应达到50家以上;只吸收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为此,湛**政局于2007年5月24日向湛**饪协会发出《关于要求限期整改的通知》。2007年9月19日,原“湛**饪协会”召开整改换届会议,当时原会长吴**未参加该会议,但湛**饪协会的部分副会长、理事或会员参加了会议。在该次会议上,修改章程,选举梁*为会长,并于会后向湛**政局报送整改材料及登记申请材料。湛**政局经审核,认为符合上述《决定》、《条例》和《意见》的规定,于2007年l0月12日办理了重新登记,名称变更为“湛江市烹饪行业协会”。上述事实表明,为使行业协会符合《广**业协会条例》的规定,落实中**省委、广**政厅的“实施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湛**政局向湛**饪协会发出整改通知,虽然原会长吴**未参加换届整改会议,但是,湛**饪协会的部分理事和会员,以及一些新会员参加了会议,选出了新的会长,通过了新的章程。湛**政局经审核办理了重新登记,变更为“湛江市烹饪行业协会”。因此,这是在规范行业协会的背景下进行的重新登记行为,原会长吴**虽然未参加换届整改会议,但并不影响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湛**政局登记行政行为符合上述《广**业协会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

关于本案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的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应该指出的是,本案的登记行为,虽然在申请文书中使用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变更登记”等言词,但实质上是依据《实施意见》要求完成整改后的重新登记行为,并非一般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首先,本次变更是依据《广**业协会条例》的规定所作出的,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方位内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湛**饪协会重新登记为行业协会时,湛江市经济贸易局不再承担审查职责,广东**委员会2007年9月30日制定的《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委管社团是指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经贸委作为主管单位的全省性工商领域社会团体。根据《广**业协会条例》,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不适用本办法。”因此,湛**饪协会重新登记为湛江**业协会时无须经湛江市经济贸易局的审查同意。

关于湛**政局对湛江**业协会的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广**政厅粤民民(2006)49号《关于全省行业协会整改的指导意见》对行业协会整改后重新登记的材料报送有明确规定,包括重新登记申请书和整改工作报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会员名册、办公住所证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湛江**业协会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因吴**持有而无法提交,以公告的方式声明原“湛**饪协会”公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作废之外,其他重新登记所需的材料都已经提交。由于该次行业协会的重新登记并非一般的社会团体变更,因此,不适用广东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的程序指引。对于加盖有“湛江**业协会”印章的《申请书》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形成于湛江市公安局出具刻章许可证之前的问题,湛**政局称《申请书》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上的印章是之后为了存档加盖的。考虑到该《申请书》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上有法定代表人梁*的签名,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该解释具有合理性,可予以采信。对于湛**饪协会申请对湛江**业协会2007年9月20日向湛**政局提交的名称变更申请书的复印件上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由于复印件不符合鉴定要求,且湛**政局认可该申请书上的印章是事后补盖,因此鉴定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该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湛**政局对湛江**业协会的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2000)8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广东省**民法院(2011)湛中法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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