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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