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刘**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增城市碧桂**有限公司与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广州市**有限公司、谭**不服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增城市碧桂**有限公司与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广州市**有限公司、谭**不服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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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东多闻投资有限公司、郑**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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