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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因诉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万**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康定山、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起诉称:原告于2007年12月17日向中国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广**公司u0026amp;amp;rdquo;)购买了手机号码135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0858,并使用u0026amp;amp;ldquo;全球通u0026amp;amp;rdquo;品牌。2014年3月30日,原告办理了品牌转换,将u0026amp;amp;ldquo;全球通u0026amp;amp;rdquo;品牌转换为u0026amp;amp;ldquo;神州行畅听卡u0026amp;amp;rdquo;品牌,转换后的月租费为23元。2014年4月1日,广**公司足额扣取了2014年4月的月租费23元。2014年4月3日,广**公司以原告欠费为由,在未提前24小时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对原告使用的上述手机号码停机,限制该手机号码的呼入呼出功能。原告随即致电广**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原告无其他扣费,应该是超流量使用,建议原告先对手机号码充值。原告要求广**公司先查清楚欠费原因,否则不同意缴费,并要求该公司尽快恢复原告手机号码的通讯功能。由于与广**公司数次沟通无果,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被告投诉该公司的单方停机行为。2014年5月20日,被告作出[CM2014)041803号《电信用户申诉回复函》。原告对被告的上述复函存在以下异议:1.被告复函关于u0026amp;amp;ldquo;全球通与神州行品牌互转客户服务协议的内容约定,新品牌生效后,用户按照新品牌规则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再享受和承担原品牌的权利义务u0026amp;amp;rdquo;的认定。原告与广**公司虽然办理了品牌互转,但对停机并未有任何新的约定和协议,则无从谈起享受和承担原品牌的权利义务。2.被告复函关于u0026amp;amp;ldquo;因4月2日月结时余额不足,移动公司于4月3日下发余额不足提醒短信给你,因该号码停机在免打扰时段,因此余额不足停机的提醒短信在4月3日8:03分成功下发。由于该号码帐号余额不足,于4月3日00:12分停机u0026amp;amp;rdquo;的认定。《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u0026amp;amp;rdquo;被告作为通信管理部门,明知广**公司没有提前24小时通知原告,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却由着该公司的意愿进行处理,是对原告的自由通讯权利的践踏。被告作出的上述复函只是建议,没有对原告的投诉进行实质处理,没有依法查处,明显是行政不作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投诉广**公司单方停机事件进行处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答辩称:(一)本案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被告就原告与广**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不涉及侵犯原告财产权和人身权的问题,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拘束力,处理结果不具有可诉性,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合法。2014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投诉广**公司在未提前短信提醒且尚有话费的情况下,对其使用的号码进行停机。被告受理原告申诉后的当日,即通知被申诉**动公司在7日内对原告的投诉提交书面报告。同年4月24日,广**公司根据要求向被告提交反馈报告。被告于同年5月9日将申诉处理情况电话告知原告,并根据原告要求,又于同年5月20日向原告发送书面回复,再于同年5月28日向亲自到被告处的原告提供书面回复。因此,被告的处理程序完全符合《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在受理原告申诉后,才获悉原告就申诉事项已于同年4月4日向广州**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情况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不予受理,但被告仍然在法定时限内对原告的申诉作出处理,故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三)被告作出的申诉处理认定事实清楚。1.原告使用的手机号码在2014年4月3日的欠费事实成立。原告使用的手机号码在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共充值200元和积分兑换20元,加上2014年1月6日结算后的余额18.79元,累计余额238.79元,2014年1月至3月共消费257.54元,余额不足以抵扣2014年3个月的消费费用,故被申诉人于2014年4月3日对原告号码进行停机处理。2.被申诉人曾向原告号码发送了停机短信,且与原告就帐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作停机处理进行了相关约定。原告使用的号码在2014年3月30日办理了u0026amp;amp;ldquo;全球通u0026amp;amp;rdquo;品牌转为u0026amp;amp;ldquo;神州行畅听卡u0026amp;amp;rdquo;品牌转换手续,于2014年4月1日生效。被申诉人于2014年4月2日对原告号码2014年3月份的费用进行出账补扣不成功,于2014年4月3日00:12分对原告号码停机。补扣时原告账户余额为55.49元,补扣费用为97.24元,由于瞬间补扣额度大,且被申诉人在下发余额不足提醒短信时属规定的免打扰时段,故停机提醒原告充值短信于2014年4月3日8:03分才下发成功。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办理品牌转换时,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全球通与神州行品牌互转客户服务协议》约定:新品牌生效后,甲方按照新品牌规则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品牌的权利义务;业务规则按乙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按照新品牌的信用规则为甲方提供停开机处理等服务;以上规定未能穷尽的,以乙方实时公布的具体业务规则为准等。被申诉人也在服务协议中公布了获取上述业务规则、客户权利义务的客户热线及官方网址。被申诉人向被告提供的神州行畅听卡说明书规定:u0026amp;amp;ldquo;若您的神州行储值卡帐号余额不足导致月租/套餐费用扣取不成功时,则号码将进入停机状态,需要进行充值。u0026amp;amp;rdquo;根据服务协议和神州行畅听卡说明书中载明的上述内容,被告认定原告与被申诉人就号码账户余额不足即作停机处理达成了合意是成立的。3.未发现被申诉人对原告号码2014年3月份超流量使用扣取费用。原告在起诉状针对其在2014年3月份产生的流量争议,其在向被告申诉时并未提出此争议,故被告的答复未涉及原告流量使用情况的相关说明,且被告经核查并未发现被申诉人对原告2014年3月份的扣费中有超流量使用的扣费项目。(四)被告的申诉处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被申诉人没有提前24小时通知的依据是《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而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u0026amp;amp;rdquo;针对用户反映电信运营企业未切实履行停机前24小时通知义务的问题,被告曾于2010年12月10日就《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回复认为,依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欠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已就业务使用及暂停或停止服务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做约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电信服务规范》相关要求。被告经核查后认为,被申诉人于2014年4月3日在原告手机号码欠费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的规则进行停机未违反相关规定。至于原告反映2014年4月10日其号码短暂复通后又被停机的问题,经了解,由于原告向被申诉人反映其号码的使用问题,被申诉人特殊为原告号码恢复使用,在核实计费正常且未缴清欠费后,故按协议继续停机。基于被申诉人未违反相关规定,被告无需对被申诉人进行处理。且鉴于原告申诉前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尊重司法终裁权的角度,被告答复建议原告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是合理的。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申诉的处理,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依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7日,原告向广**公司办理了手机号码135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0858的入网手续,使用u0026amp;amp;ldquo;全球通u0026amp;amp;rdquo;品牌。2014年3月30日,原告为上述涉案手机号码向广**公司办理了u0026amp;amp;ldquo;全球通u0026amp;amp;rdquo;品牌转为u0026amp;amp;ldquo;神州行畅听卡u0026amp;amp;rdquo;品牌的品牌转换手续,并于2014年4月1日生效。2014年4月3日00:12分,原告使用的涉案手机号码因余额不足被停机。同日8:03分,移动客服号码10086向原告的涉案手机号码发送欠费停机提醒短信。2014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内设机构广东省**量监督中心提交《电信用户申诉登记表》,投诉被申诉人广**公司在涉案手机号码的账户尚有余额的情况下,单方对其手机号码停机,要求被申诉人恢复其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功能。广东省**量监督中心受理原告的申诉后,于当日向被申诉人广**公司发出《电信用户申诉处理转办通知书》,要求被申诉人对原告的申诉进行核查并书面回复该中心。2014年4月25日,广**公司向广东省**量监督中心提交《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反馈单》。2014年5月9日,广东省**量监督中心向原告电话告知申诉处理结果,原告则要求该中心出具书面答复意见。2014年5月20日,广东省**量监督中心应原告要求,作出《电信用户申诉回复函》(申诉受理编号:[CM2014)041803),回复认为:u0026amp;amp;ldquo;1、关于你反映号码135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0858在4月3日没有提醒短信及尚有话费的情况下被移动公司停机存在的争议问题,经查,该号码在2014年3月30日办理由全球通转为神州行畅听卡的品牌转换业务,畅听卡于2014年4月1日生效,4月2日出账后对3月费用进行补扣,由于号码账户余额不足,于4月3日00:12分停机,根据全球通与神州行品牌互转客户服务协议的内容规定,新品牌生效后,用户按照新品牌规则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再享受和承担原品牌的权利义务。根据神州行业务规则要求,神州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月租/套餐费用扣取不成功时,则号码进入停机状态,当话费余额不足时,乙方通过短信方式提醒甲方充值。据了解,因你4月2日月结时余额不足,移动公司于4月3日下发余额不足提醒短信给你,因该号码停机时段在免打扰时段,因此余额不足停机的提醒短信在4月3日8:03分成功下发。另据移动公司反馈,该号码在2014年1-3月话费分别为:94.10元,66.20元和97.24元。2014年1月6日充值50元,于2014年1月6日结算完2013年12月话费后结余18.79元;后分别在2月、3月期间共充值200元,并于3月30日积分兑换20元话费,共有可用余额238.79元,不足以抵扣2014年1-3月的话费。2、关于你反映移动公司曾于4月10日上午短暂恢复你号码通话功能的争议,据了解,你在4月10日前曾向企业反映过该号码的使用问题,企业特殊为号码恢复使用,后查明计费正常,且未缴清欠费,故按协议继续停机。另据了解,你于2014年4月4日已就上述问题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你等待法院判决结果。u0026amp;amp;rdquo;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上述回复函。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前往广东省**量监督中心,向该中心索取了上述回复函。

另查,原告因上述停机纠纷于2014年4月4日向广州**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广**公司以及广东移动广州分公司恢复原告持有的手机号码135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0858的呼入呼出等通话通讯自由的功能,并由上述两公司返还因单方停机期间的月租费。广州**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41号案立案受理。

上述事实,有中国移动通信全球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业务受理单、全球通与神州行品牌互转客户服务协议、神州行动感地带业务受理单、神州行动感地带客户服务协议、电信用户申诉登记表、电信用户申诉处理转办通知书、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反馈单及附件、电信用户申诉回复函、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民事起诉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视频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u0026amp;amp;rdquo;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u0026amp;amp;rdquo;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作为广东省电信管理机构,具有监督管理电信业,受理电信用户提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u0026amp;amp;rdquo;第十条第(四)项规定:u0026amp;amp;ldquo;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u0026amp;amp;rdquo;第十五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投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申诉人。u0026amp;amp;rdquo;第十七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广东省**量监督中心作为被告设立的专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内设机构,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原告的申诉后,当日即向被申诉**动公司发出《电信用户申诉处理转办通知书》,要求被申诉人对原告的申诉进行核查回复。经调查核实后,在无充分证据证实被申诉人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获悉原告已就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停机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广东省**量监督中心于2014年5月9日、5月20日先后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向原告告知处理结果,并建议原告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履行了处理用户申诉的法定职责,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并无不当。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未对其提出的申诉进行实质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广东省**量监督中心作出的涉案回复函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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