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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自缝资产**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广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而向其核发穗房预(网)字第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对广州市**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商品房预售资格的许可,该许可行为并不对起诉人产生权利、义务,故起诉人对此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综上,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广州自**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物业地段的土地由广州市**有限公司征用,根据上诉人起诉所称,物业拆迁后,其仍未得到拆迁补偿安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广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包括上诉人物业在内的地块开发项目的穗房预(网)字第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上诉人仍未得到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穗房预(网)字第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颁发,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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