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6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马**又以其已经取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的证明文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马**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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